重大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制度溯源与预防对策
时间:2012-02-02 09:10来源:未知 作者:尹东华
内容摘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投资大、工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加上制度缺陷、管理不善、监督不严、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原因,致使腐败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易发、多发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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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投资大、工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加上制度缺陷、管理不善、监督不严、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原因,致使腐败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易发、多发甚至蔓延,并集中表现为职务犯罪这种最严重的形式。本文拟以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为视角,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制度构成、本质属性,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论证;同时结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展开实证分析,进一步求证重大工程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特点和原因。进而据此强调在依法严厉打击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同时,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超前同步预防的原则,同时提出了以推进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为载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着力构建重大工程项目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体系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重大工程项目 职务犯罪 专项预防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加强,在国家两年总额4万亿投资计划背景之下,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惩治和预防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职务犯罪,确保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带动下又好又快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1]
一、重大工程项目与职务犯罪
重大工程项目并非一个明确的专属概念,而是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之中。首先,工程、项目、建设、建筑等概念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交叉使用混乱,分别有“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等多种表达,概念内涵均不尽一致;其次,关于“重大”的标准,亦无统一界定。笔者以为,“项目”一词的概念外延相对宽泛,故将工程置于项目之前,称为“工程项目”的表达相对规范。工程专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所谓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的房屋建筑和工业、能源、信息、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所需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及其他社会发展项目等。
职务犯罪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会作出不同的阐释。[2]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概念,理应兼具刑法学和犯罪学特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并且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查,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关于重大工程项目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规定,相关规定主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与专项预防等活动中体现。2009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确定用2年时间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间,全国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举报线索17269件,立案9188件,结案8656件;给予党政纪处罚5241人,其中地厅级干部57人,县处级干部61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058人。[3]为进一步遏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2010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实施方案》颁布出台,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制度溯源
(一)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制度构成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建设和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环节多,覆盖面广,极具专业化,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浩繁,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1、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我国没有统一的建设基本法律,采用梯形形式构建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等法律构成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承担工程建设职责的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规章也应包含在此范围内,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另外,各地也相应制订了大量的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
2、与工程建设直接关联的法规。此类法律是指虽不属于建设法规体系,但与工程建设密切关联或法条中包含工程建设内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资源部门法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消防法》、《人防法》、《公路法》等行政部门法。
3、工程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法律。如调整经济民事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适用调整刑事法律关系《刑法》。
4、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制。在社会生活中,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纷繁复杂的,只有将形态各异的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并在对各类型犯罪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全面、深刻地把握犯罪现象。[4]由于“犯罪是指以法定犯罪为典型形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5],所以在分析拆迁征地中职务犯罪的类型时,以刑法的规定为参照,依照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罪名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交易型、占有型、挪用型、渎职型。[6]一是交易型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385条)、单位受贿罪(387条)、行贿罪(389条 )、对单位行贿罪(391条)、介绍贿赂罪(392条)、单位行贿罪(393条)之中。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索贿、收受贿赂、经济受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等。二是占有型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382条)、私分国有资产罪(396条1款)、私分罚没财物罪(396条2款)。三是挪用型职务犯罪。主要指挪用公款罪(384条);四是渎职型职务犯罪,刑法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个方面,规定了6种滥用职权的类型罪和8种玩忽职守的类型罪以及14种徇私舞弊的类型罪。此外还设有堵漏性“兜底”条款,即刑法条397条。具体到重大工程相关职务犯罪而言,还应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罪(410条)。此外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条)。由此,刑法在立法上对职务犯罪大致形成了“法网恢恢”的格局并确定了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 (责任编辑:论文图书馆编辑04)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定制或指导原创论文,请联系论文图书馆客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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